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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样板单位建设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3-18 17:24:57 来源:乐鱼体育直播下载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深入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走深走实,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中开展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样板单位活动。

  以习“四个最严”为指导,压紧压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方面提升食品生产、餐饮、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水平,树立标杆示范,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在全市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日管控年度有5次以上未按时开展的,周排查年度有2次以上未按时开展的,月调度年度有1次以上未按时开展的;

  6.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但生产经营者已履行检验、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义务,台账资料齐全,经查证属第三方问题造成不合格,不作为取消称号的条件。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5月)。制定工作方案,并传达到相关单位。通过种种方式宣传建设活动,召开动员会。

  (二)打造示范阶段(2023年5月—6月)。各县区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对照标准开展建设活动,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督查指导,对落实主体责任效果较好的单位,各县区按照不少于辖区生产经营主体总数0.5%的比例,择优向市局推荐,重点聚焦大型商超、餐饮服务、学校食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旅游景区、食品生产企业等与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的重点领域,体现广泛性。市局将适时组织现场示范观摩推进会。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3年7月—8月)。各县区局对照示范单位和有关标准要求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进行指导,形成更多的示范样板单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9月)。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市局对各县区推荐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示范样板单位做实地评审验收。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0月—2024年12月)。对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性机制和成果,并进行推广。不定期对示范样板单位做“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体,将取消其示范样板单位称号。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是国家、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并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县区务必格外的重视,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动员、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建设任务,确保取得预期目的和效果。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县区要增强全局观、体现系统观,把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样板单位与做好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结合起来,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调动各方力量一同推动工作。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县区要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做好规定动作,做亮自选动作。通过运用定期调度、信息亮化公示等方式方法,把常抓和真抓统一起来,确保见实效、落得实,严防形式化、走过场。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要充分运用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形成鲜明对比,营造上下广泛响应、热情参加、合力推进的浓厚氛围。

  1.公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3.确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公示牌(卡)等相关信息完整、有效。

  1.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做好培训考核时间、对象、主要内容等记录。

  5.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及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包含设备保养维护、虫害控制、清洗消毒、工艺控制等),防止化学污染及异物污染,做好关键过程控制相关记录。

  6.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出厂检验、产品留样制度等),做好检验过程记录。

  7.建立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做好不合格食品、退货食品等的解决方法、处理数量、批次等信息记录。

  8.建立食品贮存、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做好食品贮存和销售情况记录,对食品实施全过程管控。

  9.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做自查评价,并主动上报属地监管部门。

  11.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方案中应有明确的目的、领导机构与职责、责任分工、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等各项内容。

  12.建立产品标识标签内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GB7718、GB28050等标准规范产品标识标签。

  1.严格污染防控措施。依照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风险。

  2.落实出厂检验。示范企业应当自建化验室,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检验能力的比对,改进和提高检验检验测试能力与水平。

  1.示范企业要结合自己实际,主动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22000)等。

  2.实施“透明车间”建设。支持和鼓励示范企业对生产车间实施可视化管理,在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等关键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将该区域的实时画面实时展现在监管人员和公众面前。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公示牌(卡),载明“三类人”等有关信息。

  1.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2.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按照《规定》要求设有负责人、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做到熟悉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有关标准,熟悉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

  2.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的情形。

  4.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无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1.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做检查评价及时在“江苏食品经营”微信小程序中录入信息。

  2.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全方位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察觉缺陷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予以记录。

  3.每周至少开展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解决日管控中察觉缺陷,安排下周工作,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4.每月至少组织1次调度会议,汇报当月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企业负责人要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有总结,安排下月食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5.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7.按照食品标签标示或有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8.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9.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10.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有关要求,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理洗涤消毒。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的,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售日期(时间)或者保质期等内容。

  11.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检查、处置、销毁、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情况,处置过程留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相关记录建档保存两年以上。

  13.经营场所内有协议准入联合经营的,签署协议准入合同,明确规定进场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管理档案。

  1.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线.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1.及时对经营场所进行清理保洁,环境干净、整洁,墙面无破损、积垢、霉斑,地面无积水,物品摆放整齐;

  3.按照食品及原料的保存要求贮存食品及原料,食品库房整洁规范,无有毒有害物品;

  1.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加工;

  3.分区并使用具有明显区分标识的工具容器切配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

  6.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并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

  7.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鲜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经过规范净化处理;

  2.食品添加剂存放于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已消毒的餐具、饮具按要求存放;

  2.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属地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并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2.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企业负责人有工作总结;

  1.主动亮化公示,在生产企业显著位置悬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公示牌,载明“三类人”、“三件事”、“三本账”等信息及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特殊食品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生产;

  4.近三年无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无篡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无刻意隐瞒和逃避检查等情况;

  7.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且均能及时整改到位;

  1.配齐“三类人”,并发挥作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关键少数人员,确保按需配备、足额配备,并细化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2.做实“三件事”,并运转顺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切实履职尽责,认真做好每日风险管控清单检查、每周风险隐患排查研判治理和每月工作情况汇报总结调度三项重点工作,将“三件事”做实做细。

  3.记好“三本账”,并保证质量。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强化对食品安全相关文件、制度和记录的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规范填报《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工作检查记录和材料,并及时上传存档备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根据公司产品类型特点、工艺技术要求等真实的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逐渐完备供应商检查评价、生产的全部过程管理、采购验收运输存储管理、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召回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将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责任人。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要根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记录清单,在日常生产中予以如实记录。每季度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和隐患排查,将风险隐患排查防控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责任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问题主动报告制度,自查报告无漏报或质量低下等情况。

  1.主动亮化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公示牌(卡),载明“三类人”等有关信息。

  2.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光线充足,货架及物品摆放整齐,特殊食品标识和消费提示醒目、清晰易辨识,无对经营场所内环境及物品产生污染风险的污染源。

  3.经营主体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不超过3项(次),每月自查一次,并通过特食自查平台上报。

  4.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媒体曝光等较大的负面事件。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真实有效,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悬挂、摆放或电子屏方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2.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主体未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按照《规定》要求,设有负责人、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特殊食品经营必备的法律和法规知识、技能和经验。

  2.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参加相关食品安全培训,随机抽取从业人员,均通过市场监管系统特殊食品经营题库APP在线.建立特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管理档案。

  1.专区专柜(货架)销售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或者其他商品分区销售,特别是固体饮料、运动饮料、滋补类中药材、儿童和孕妇奶粉等商品,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2.每类特殊食品的专区专柜(货架)规范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3.销售保健食品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医治疾病”等消费提示;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标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消费提示牌应醒目清晰易于消费者辨识。

  4.经营场所内用于营销宣传的特殊食品广告、宣传画(册)等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不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虚假夸大内容。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经营场所内除展示法规要求的商品名称提示牌、消费提示信息外,还应在特殊食品销售货架(柜)或其周围醒目展示特殊食品安全承诺书、特殊食品消费需要注意的几点等科普宣传资料。鼓励经营主体采用电子屏幕方式播放特殊食品科普视频等科普宣传信息。

  1.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特殊食品经过注册或者备案,经营主体能够及时提供经过经销商(法人代表)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生产和经销企业资质、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进口商品应当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代理商资质等证明文件。

  2.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销毁制度,如实记录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

  3.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经过经营主体核验,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进口特殊食品的中文标签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