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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2〕44号)

日期:2024-03-13 09:23:58 作者:乐鱼体育直播下载 点击: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彭谢路13号3栋1-2层的彭山区泰谷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处于开门营业状态,检查发现在进门左侧吧台后方货架上摆放如下正在销售的产品:①品名:“2018 CABERNET MERLOOT”净含量:750ml,产品标签无中文标识,共计2瓶,在该店食品库房的货架上也发现上述同品类产品共计3瓶。②品名“HOWLING WOLOES”,净含量:750ml,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共计1瓶。上述几种产品均无中文标签。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对上述产品做了现场扣押,该店负责人钟苓丹全程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并现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11月17日,四川泰谷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罗泓源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四川泰谷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2款红酒都是从成都宏兴美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店提供了上述两款红酒的中文标签,上述无中文标签销售的产品:“2018 CABERNET MERLOT”进价为128元/瓶,销售价格为220元/瓶;“HOWLING WOLVES”进价为198元/瓶,销售价格为320元/瓶,上述产品未贴中文标签进行销售。以上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货值金额共计1298元。

  1.钟苓丹身份证复印件、罗泓源身份证复印件、钟苓丹委托书、彭山区泰谷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四川泰谷里餐饮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超过无中文标签红酒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予以扣押。

  2022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2〕4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这个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四川泰谷里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是正规渠道及票据齐全的产品,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无中文标识标签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